网站专项备案

网站专项备案请同学们帮忙,本站正在申请专项备案需要斑竹及其身份证证扫描件,过段时间本站将进行专项备案申请期间要隐藏没有版主的板块,以便通过审查大概审查周期21天,给大家带来不便请大家谅解




附录:国家的新增规定




BBS申请程序


1电子公告服务申办表
2、电子公告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及版主个人资料登记表(见电子公告服务申办表》)。
3提交BBS各栏目版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交其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已网上备案单位的备案号码
5、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6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7、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
       ⑴刊载编号、规则、上网用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⑵不得超出类别、栏目;
⑶对用户信息保密;
⑷发现违规内容应立即删除、保存记录、向有关单位报告;
⑸记录发布的信息内容、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记录备份保存60日,查询时可提供。
8、提交根据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中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协议书(记录用户上网时间、帐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等,记录备份保存60日,查询时可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9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提交前置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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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BBS业务的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条件(详见《法律法规对申办BBS业务的相关要求》)。


(
)网站须具备独立的服务器独立的IP地址


(
)网站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能为其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并将记录信息保存60日。


(
)申请开办BBS的单位必须同时建立下述各项制度:


1.
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2.
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3.
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4.
规则张贴制度


(1)
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
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
)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


(
)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将不允许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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